規定事業單位人員不得經商:
1.黨政機關,包括各級黨委、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這些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都不準經商、辦企業。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職獲取報酬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如何舉報地方官員
舉報地方官員,要註意收集證據,向以下部門舉報:1,紀檢監察部門。也就是我們所說的紀委和監察局。2、涉嫌犯罪的,向當地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報案。檢察機關的舉報電話是12309。3.上級機關。4.舉報對象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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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貪汙、賄賂、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收受禮品、各種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已知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
(五)公款旅遊或者變相公款旅遊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或兼職領取報酬;
(七)其他違反廉潔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壹)項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