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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試行辦法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管理試行辦法如下:

1.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轉換,是指事業單位在冊正式工作人員根據工作需要和崗位管理規定,在本單位崗位調動結構限額內,從現崗位類別聘用到其他崗位的轉換和流動;

2.工作調動必須本著工作需要和人崗相適應的原則進行,嚴格控制。在轉崗過程中,要堅持公開、平等、擇優的原則,做到競爭上崗、按崗聘用;

3.本辦法適用於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動壹般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1,崗位有空缺,這是轉崗的前提,也就是說,事業單位的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至少有壹個是不會用的。

2.符合崗位基本條件。如果要跳槽,首先要符合管理崗位或者專業技術崗位的基本條件。基本條件主要包括學歷、職位等方面。

3、年度考核要求,壹般情況下,需對轉工人保持近三年年度考核為合格及以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三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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