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待來訪者。接待涉法涉訴來訪,了解信訪人的具體訴求,解答信訪人提出的相關法律問題,組織公安機關、檢察院、律師、司法機關領導接待來訪。
2.轉監管。交辦、轉辦、督辦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協調處理跨地區、跨部門和重大、復雜、疑難信訪事項。
3.評估案例。組織對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評估,提出權威的工作意見。
4、以案監督。組織巡回督導組,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突出的地區、部門和單位開展個案督導。
5.移交穩定性控制。對已終止或簽訂訴息、罷訪承諾書的訪民,談話後通知中心接回訪民,或以政法委名義發函責成地方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相關訪民的穩定教育工作。
6、引導清場。組織指導清理積壓的涉法涉訴信訪案件。
7.反向通知。政法部門每個月都會通報聯合接待中心交辦、移送、查辦案件的辦理情況。
8.追究責任。責成各政法部門對新增信訪或存在執法過錯和缺陷的案件進行責任追究。
9.分析判斷。定期分析全區涉法涉訴信訪形勢和特點,為領導決策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