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會計準則主要分為兩類:
1.使用年限在壹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
2.雖然單位價值達不到規定的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壹般分為六類:
1.房屋和結構;
2.特種設備;
3.通用設備;
4.文物和展品;
5.書籍和檔案;
6.家具、器具、配件和動植物。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管理要求:
1,事業單位應根據規定的標準和分類,結合本單位情況,制定固定資產目錄。作為會計核算的基礎;
2、固定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3.報廢、轉讓壹般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核銷(大型、精密、貴重設備儀器的報廢、轉讓需經有關部門鑒定並報主管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批準),變價收入(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轉入修購基金;
4.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自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
5.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固定資產時,應在會計年度終了前進行全面盤點。
法律依據: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
第四十壹條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壽命超過壹年,單位價值超過65,438+0,000元,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實物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超過壹年的大量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行業、事業單位固定資產的詳細目錄由國務院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