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同壹商業目的,在其中享受利益並承擔風險的協議。個人合夥未清算的,向法院申請解散合夥企業,屬於法院受理範圍。在個人合夥企業中,合夥人分配合夥企業利潤的請求不壹定基於合夥企業清算的完成。法院可以根據雙方提供的會計資料對合夥企業的損益進行初步審查。現有證據足以證明合夥企業利潤存在的,法院應當依照合夥協議或者法律規定對合夥企業利潤進行分配。判決後發現合夥企業有其他債權債務的,雙方可以另行起訴和解。如果法院以未清算為由駁回訴訟請求,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應具體分析。因此,為了保護投資人和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個人合夥可以向法院起訴清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969條* * *合夥人的出資、依法從合夥事務中取得的收入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