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化和現代化的全面發展,成為法制全面發展和不斷完善的動力。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實現了經濟體制改革的新突破和不斷完善,消除了束縛生產力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從根本上解決了深層次的經濟社會問題,為新世紀我國新壹輪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大動力和法制保障。目前,雖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經初步建立,但改革開放的任務還沒有完成,政府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需要盡快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我國還存在經濟結構不合理、分配關系不合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就業矛盾突出、資源環境壓力加大、整體經濟競爭力不強等問題。這些都是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問題,也為法制的完善提出了新的問題。
為此,需要進壹步完善市場主體和中介組織的法律制度,使各類市場主體真正具有完全的行為能力和責任能力;完善產權法律制度,規範和理順產權關系,保護各類財產權益;完善市場交易制度,保障契約自由和交易安全,維護公平競爭;完善預算、稅收、金融和投資法律法規,規範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完善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切實保護勞動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完善社會領域和可持續發展法律法規,促進經濟社會全面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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