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試用期標準

試用期標準

“試用期的法律標準是為了保護勞動關系的穩定,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試用期。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考核員工是否合格,員工考核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的時期,是壹種雙向選擇的表現。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試用期的簽訂期限,具體為: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超過壹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此外,法律還規定,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同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 上一篇:如何申請澳門簽證?
  • 下一篇:刑事案件的壹般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