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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壹般審理流程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1。審判長宣布開庭,傳喚被告到庭,了解被告以下情況:1,姓名,出生日期,國籍,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地址或單位名稱,住所地訴訟代表人姓名、職務。2.是否受到過法律的處罰以及處罰的種類和時間。二、審判長宣布案件來源、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姓名,以及是否公開開庭審理。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四、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各種訴訟權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確定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二)在開庭十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和辯護人;(三)在開庭五日前,通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和出庭證據;申請證人、鑒定人或者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的,應當列明相關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和聯系方式;(四)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五)開庭三日前,送達傳喚當事人的傳票和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出庭的通知書;通知相關人員出庭,或者通過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確認對方收到;(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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