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壹條在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等違禁品,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並返還被侵害人;沒有侵權人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公開拍賣或者處置,所得收入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未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