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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如何定義性侵、強奸、猥褻?

性侵犯涉及各種非自願的性接觸和強迫性行為,包括強迫性交、強迫接吻、性騷擾、性虐待、暴露、偷窺等。在司法判例中也可能算作性侵。

強奸是在違背被害人意誌的情況下,使用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壹種強制行為。強奸的實施者通常會采取壹些足以使對方無力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懂得反抗的措施,違背對方的意願強行進行性交。

猥褻是指除性交以外的猥褻、猥褻行為。

具體來說,行為人為了追求性刺激,滿足自己變態的性欲,對他人身體進行觸摸、摟抱、雞奸等行為。相關罪行包括強制猥褻、侮辱和猥褻兒童。對14歲以下兒童的猥褻行為,即使未成年人自願,也可視為猥褻行為。

擴展數據:

性侵在很多國家和地區都是違法行為,不同司法管轄區對性侵的法律定義也不盡相同。在壹些地區,比如新南威爾士州,性侵犯被定義為非自願的侵犯性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年修訂)第五十四條明確禁止對未成年人實施性侵害。

目前我國現行刑法強奸罪的構成要件中行為人是男性,即強奸的前提是行為人是男性,被害人是女性。女性侵犯男性的性自主權,同性之間的強奸,都被列入強制猥褻罪。

廣義的淫穢包括除強奸、亂倫之外的壹切妨礙社會風化的情色行為,如雞奸、獸交、當眾手淫等。

狹義的淫穢包括當眾暴露生殖器官,強行觸摸、摟抱、吮吸、舔舌頭等在對方性感區域的行為。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淫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強奸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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