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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需要保險嗎?

今天法律顧問單位的負責人給我打電話,問了我這樣壹個問題“試用期可以不上保險嗎?”看來有必要繼續加大對勞動法新知識的宣傳力度。我覺得有必要在我的博客裏再次回答這個問題:“試用期內不給員工上保險是違法的。”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投保,員工可以隨時辭職,要求經濟補償。另外需要補充的是,試用期是不能隨意約定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合同不成立,該期間視為勞動合同期限。《勞動合同法》也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以上的才可以約定試用期,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允許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法律的這些規定旨在防止壹些雇主任意與工人達成試用期協議,侵犯他們的利益。《勞動合同法》還規定了用人單位違法約定試用期的法律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超過法定期限的試用期已滿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試用期滿後勞動者的月工資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我國勞動合同特別偏向於試用期勞動者,試用期用人單位人力成本增加。對於那些高機動性的單位來說,這是壹個很大的開始。申律師建議,這些流動性大的工作可以考慮使用勞務派遣。更多企業相關知識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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