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通航河流上施工,應當遵守現行的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規定,並在施工前向當地港航監督部門申報。
2.施工中使用的船舶必須經船檢部門檢驗合格,並配備相應的救援、消防等安全設施後方可使用。
3.船舶操作人員和駕駛員應持證上崗,了解和熟悉本河段的作業區域,熟悉本船動力設備和管路系統的布置、安裝、修理方法和技術要求,以便熟練操作,及時排除故障。
4.施工前,打樁船和起重船應了解作業區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質等相關情況,做好船舶行駛、錨泊和定位的安全準備。
5.拖帶或牽引工作船時,禁止超載或超負荷。船體連接時必須穩定牢固,用於拖帶或拖帶的鋼絲繩必須連接牢固。
6、水生產調度人員應掌握並及時了解當地的氣象和水文情況。遇有大風天氣,應對船舶的錨纜等設施進行檢查和加固;遇有雨霧時,船舶應顯示規定的信號,必要時停止航行或作業。
7.水上施工作業期間,應根據施工進度和通航要求,與當地港航部門商定航道,設置通航標誌和臨時碼頭,嚴禁在作業區內采挖砂石和水上載客。
8.作業船定位船錨泊就位時,船體應保持穩定,錨鏈滾動附近不得站人。錨泊後,應在航行區域設置警告標誌。
9.船靠岸後應設置跳板、扶手或安全網。只有經過踩踏測試穩定牢固後,人才能上下車或裝卸貨物。
10,交通船應按規定人數擺渡,嚴禁穿越;船上應配備救生設備和器具;遇有大風、雨霧、視線不清等天氣,禁止渡運;航行中如遇狂風暴雨,船工不得行走或站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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