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源只是兩者本質區別的壹個表現,絕不是核心。例如,美國的成文法典也是卷帙浩繁,甚至比司法判例(在梅裏曼案中)更有效,著名的《統壹商法典》也是如此。反過來,德國私法也受到先例實踐的強烈影響(在福克斯)。而且這裏的案例其實指的是從具體案例中抽象出來的法律原則和壹般規則,而不是案例本身。因為法官寫判決書,所以有法官造法的說法。
3.核心特征
龐德:英美法系更擅長解決個人的實際糾紛,而大陸法系更傾向於抽象制度的構建。
4.我的理解:兩大法系的本質區別,其實是兩種文明的人對法律的創造和認同方式不同。
普通法系的法律來源於實踐,用於解決實際糾紛,因此法官意義重大。背後的法哲學是實用主義。承認社會是多元的,不要認為誰會掌握絕對的真理,壹切觀點都是在意識形態市場中檢驗的。
大陸法系的法律源於對羅馬法的繼承和發展,德國人在法律中註入了嚴格的理性主義,意圖建立壹個包羅萬象的理論世界。背後的理念是法律教條主義。所以,法律和法學家對民法體系意義重大,而法官並不十分重要。
5.其實我想表達的是!事實上,它們可以對應中國傳統儒家思想中的知行關系。英國和美國認為知難而行易,而歐洲認為說起來容易做起來難。接下來,我們中國人真的能做到知行合壹嗎?我們會看到的
6.所以英美法學院實際上學習的是來自實踐的社會學、心理學、歷史學、文學。。。所以人才這麽累,我們法學院才是真正的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