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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發現的概念?

法官只有近似的法律選擇來判斷,即“近似的項目選擇”

結合司法實踐,法律解釋壹般包括:

1,根據法律條文所用語言的字面意義及其通常用法,來解釋;

2.根據憲法規定解釋低階法律的方法。這是由憲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決定的,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與之相抵觸;

3.在現行法律規定不具體、缺乏明確構成要件的情況下,結合案件的法律事實確定構成要件和適用範圍。

擴展數據

法官法律發現的必要性

1.首先,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人的認知是至上與非至上的統壹。而且,壹個人不可能知道所有的問題。到了壹定的時候,壹定會有人們還不知道的問題。這應該是法律發現存在的哲學基礎。

2.其次,從我們的法律體系來看,我國是壹個適用成文法的國家。成文法有它的優點,就是高度概括。但其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即往往受限於立法者的認知水平,少數法律法規所確立的權利義務並不具有前瞻性,往往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落後於時代的發展。

3.第三,從司法能力的構成來看,法官的法律發現能力是其司法能力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從事審判工作的主體是法官。如果壹個法官有很強的法律發現能力,那麽他的判決準確率和辦案效率就會很高,法院的公信力也會很強。

4.最後,從法官的職業特點來看,法官的使命不同於律師、檢察官等其他法律職業。律師主要是盡力保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檢察官主要代表國家指控犯罪;而法官,則守護著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壹關。

中國法院網——審判過程中的法律發現及其類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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