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普通的、正常的刑事案件,在接到逮捕通知書後的四個月內審判結束。但如果是復雜疑難的刑事案件,偵查後延期,多次退回檢察院偵查,最長的結案時限會超過壹年零四個月。接到逮捕通知書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簡單、普通的刑事案件,從檢察院批準逮捕到案件移送法院審理,需要公安機關偵查。偵查期限為兩個月(不存在案情復雜需要檢察院批準延長偵查期限的情況),然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壹般審查起訴周期為1個月(不存在延期退回補充偵查的情況)。然後檢察院起訴到人民法院。法院收到檢察院移交的起訴材料後,壹般在1個月內審結,最遲不超過壹個半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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