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現代社會主義工業化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遺跡、文物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村莊。
文章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采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它是環境保護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環境保護科學教育,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科學知識。
第六條
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汙染和破壞環境的友好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七條
各級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事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礦產、林業、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