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當然,收到傳票就立案,但不壹定意味著給當事人發了傳票。事實上,傳票已經到了第二行政委員會備案階段。第壹階段,法院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發出立案通知書,反之亦然。案件立案後,將向當事人發出傳票,通知其開庭時間。當事人收到傳票後,可以寫壹份答辯狀,連同證據壹起提交法院。法院在送達傳票時,也會給當事人起訴狀和證據的復印件,宣讀起訴狀的內容,然後根據當事人的理由逐壹反駁。為了使當事人的反駁有依據,當事人不得不列舉有關證據,制作證據清單,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向法庭提交副本。壹系列程序如下:原告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立案,發出受理通知書,指定原告向法院舉證期限通知被告答辯,發出應訴通知書和舉證通知書,指定被告向法院舉證期限通知雙方開庭日期至開庭日期,法院通知雙方在判決書上簽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八條合議庭成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通知當事人。
第壹百五十九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傳喚當事人、證人,送達訴訟文書,采用簡易方式審理,但是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