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國,所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不是壹般的預測性評價。它要求可能對環境產生影響的建設開發商事先通過調查、預測和評價,提交有關項目選址、對周圍環境的影響和擬采取的預防措施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經審查批準後,方可進行開發建設。
在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和各種汙染防治單行法中,決定壹個建設項目能否進行的是強制性的法律制度。比如《環境保護法》規定,建設汙染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評價建設項目造成的汙染及其對環境的影響,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準後,規劃部門方可批準建設項目的設計任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