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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未經業主同意改變規劃加建建築物是否違法?

開發商改變規劃加建的行為是否合法,要看改變規劃的行為是否經過當地規劃部門的審批。

規劃部門審批同意變更規劃的,開發商屬於合法建設;反之,就是違章建築。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房地產開發商在開發建設項目時,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城市規劃管理的技術要求,因此必須經過政府規劃部門的批準。

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變更,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依法變更的規劃條件及時通知同級土地主管部門並予以公布。

根據法律規定,開發商改變建築規劃的行為,只要不涉及業主自己房屋的結構、采光和正常居住,就與業主無關,不需要征得其他業主的同意。只要城市規劃部門批準許可。

如果開發商加建樓房,妨礙了其他業主的采光和生活,業主可以以相鄰權受到侵害為由,向市規劃部門提起行政復議,要求對開發商的新樓進行規劃審批。但根據國內類似案件的實際處理情況,建築物建成後基本不可能主張相鄰權。已經建好的樓肯定不會拆。所以,最好是在建築尚未建成的情況下申請相鄰權,比如在規劃變更公示期間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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