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壹財產抵押給兩個以上債權人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的處理規定:
1.抵押已登記的,按登記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債券比例支付;
2.已登記的抵押權先於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
3.抵押未登記的,按債權比例清償。
二、可以作為抵押物的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
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機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財產;
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土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