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扣押的賭博工具和賭資,應當予以沒收,並按照規定處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壹切財產,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用於犯罪的個人物品,應當予以沒收。罰沒財物和罰款壹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賭博犯罪中用作賭註的錢物、兌換籌碼的錢物和通過賭博贏得的錢物,屬於賭資。賭資應當依法追繳;賭博工具、非法賭博所得和賭博犯罪分子專用的全部資金、交通工具、通訊工具,依法予以沒收。
賭資是否追繳,視實際情況而定:
1.賭資在賭博現場沒收的,沒收。沒收是沒有期限的結論性行政強制措施,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財物。
2.如果賭資在參賭人員落網後被沒收,屬於追繳。追繳是壹種結論性但非最終的行政強制措施,沒有時間限制,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所得。
綜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壹條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賭博工具、賭資、吸毒、註射器具及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十壹條
對辦理治安案件中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及其他違禁品、賭博用具、吸食、註射毒品的用具以及本人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工具,予以沒收,並按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