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開具增值稅發票,以收取適用增值稅的業務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
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廠商、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購貨單位和扣繳義務人付款時,付款方應當向收款方開具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允許更改名稱和金額。開具發票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在使用整張發票前,賣方應仔細檢查是否有缺頁、錯號、發票無發票監制章或印刷不清等情況。如發現問題,應提交稅務機關處理;
2.整份發票使用後,應按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晰,各份復印、打印,完全壹致。填開的發票不得塗改、翻挖、撕毀;
3.發票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逐欄填寫,並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未經稅務機關批準,不得拆卸使用發票,不得自行擴大專業發票的使用範圍;
4.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業務經營和確認業務收入時開具發票,不發生業務經營時不準開具發票;
5.銷售者應當在規定的使用範圍內開具發票,不得買賣、出借、轉讓或者代理開具發票;
6.銷售者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應當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並使用稅務機關統壹監制的機外發票。發票開具後,存根聯應按序號裝訂成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