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不能當借條,兩者有本質區別。借條和收據都是憑證和票據,反映當事人之間壹定的經濟關系。它們是雙方為了證明經濟業務往來的真實情況,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作出的規定。但它們在法律性質上是根本不同的。1,它們形成的法律前提不同。借據是借貸雙方確立權利義務關系時,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其內容基本具備借款合同的幾個要件,是債權人將自己的錢借給債務人的行為所導致的。收條是收款人收到款項和貨物後,向收款人出具的書面憑證,由收款人移交收入和財產的行為收好。2.兩者陳述的內容是不壹樣的。壹份完整的借據應包含以下內容:借款人、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時間、還款時間、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等。從法律上講,借據本質上是壹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回單壹般有五個要素:發送人、接收人、收款原因、收款內容、收款時間。3.借條和收據的法律關系是不同的。借據清楚地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收據通常是在法律上履行義務的憑證。收件人出具的收條僅表明發件人已完成基於法律或雙方約定的義務。4.借條和收據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因為借據實際上是壹種簡化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後果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出借人返還借款或者貨物,否則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據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財產收付的事實,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據不是債務的必然證明。壹方不能只要求另壹方支付收據上寫明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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