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童工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童工是指16周歲以下與單位或個人發生勞動關系,從事創收勞動或從事個體勞動的兒童。
壹般來說,年滿18周歲的人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但我國法律也規定,年滿16周歲,以自己的勞動為主要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查驗勞動者是否超過16周歲,否則可能會因使用童工而受到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文學、藝術、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第九十四條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壹百零壹條用人單位無理阻撓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行使監督檢查權,打擊報復舉報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