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養是民事法律行為。收養不僅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也關系到社會的整體利益。因此,各國法律對收養行為和收養關系進行規範和調整。收養的成立和生效需要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同時也要履行法定程序。(2)收養是改變親屬地位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收養關系成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關系和權利義務消失。但是,被收養人與生父母及其親屬之間的血緣關系仍然存在,禁止近親結婚的法律對他們仍然具有約束力。
(3)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和無血緣關系的人之間。收養的目的是確立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所以收養只能發生在旁系血親的長輩和後代之間,或者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
(4)收養關系是虛構的血緣關系。通過收養,養父母和養子女具有與生父母和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所以也稱“準血緣”,即法律發明的血緣關系。虛擬血緣不同於自然血緣,可以依法產生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