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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的年齡差距

法律分析: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差應在40歲以上。法律上,收養被視為婚生子女的壹種身份契約關系。因為收養社會會假裝沒有真實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存在親子關系,所以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也稱為法定血親或想象血親。收養人稱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人稱為養子或養女;被收養人的親生父母稱為親生父母,對於親生父母來說,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孩子被收養後,親生父母的親權暫時中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零二條配偶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壹百零四條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收養應當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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