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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非法程序集的數量

非法集會罪是指聚集三人以上。意圖實施某種暴行或引起公眾恐慌從而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英美等國刑法規定的犯罪。對於非法集會,對構成違法的具體人數沒有嚴格要求。非法集會是指在集會、遊行、示威的合法情況下構成的犯罪。所以對人數沒有要求。構成非法集會的法定情形是:壹、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時未提出申請或者申請未獲通過的;第二,拒絕解散球隊;第三,造成了嚴重的後果。這種犯罪有以下特點:

1,參與人數為3人及以上;

2.如果集會的目的是非法的,參與者是否達到這壹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3、如果集會的目的是正當的,但集會的方式造成了擾亂公共安寧或引起公眾恐懼的後果,也構成本罪。這種罪行壹般可處以監禁或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條。

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應當予以制止:

(壹)未按照本法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的;

(二)不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起止時間、地點、路線行駛的;

(三)在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過程中。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責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現場負責人有權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決定采取必要措施強行驅散,並將拒不服從的人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的人員越過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的臨時警戒線,進入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禁止集會、遊行、示威的特定場所周圍壹定範圍或者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人民警察可以強行帶離現場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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