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益憑證是指證券公司以自身信用發行的,約定本金和收益的償還與特定標的相關聯的證券。具體目標包括但不限於貨幣利率、基本商品和證券價格或指數。壹種是按合同約定支付固定收益的“固定收益憑證”;另壹種是“浮動收益憑證”,根據合同支付與特定標定資產業績掛鉤的浮動收益。
二是券商收入證明:在證監會起草的《證券公司債務融資工具管理暫行規定》中提出,在細化現有證券公司債券和次級債相關規定的同時,允許證券公司按照規定發行收入證明作為新的融資工具。此前,證券公司融資渠道較少,主要局限於同業拆借、回購、短期融資券等短期債務工具,額度有限;證券公司雖然可以通過上市、增資、向股東發行次級債等方式籌集資金,但很難成為壹種持續有效的融資方式。
3.根據這壹暫行規定,證券公司的收益憑證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私募發行或定向發行給單壹客戶;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自身和客戶的需要,自行約定收入憑證的期限;收據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和其他地方發行和轉讓。但證券公司向社會公開發行的收據,必須經過證監會批準;非公開發行收益憑證只能面向合格投資者進行,合格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