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費主體是代表政府履行或行事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沒收主體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事業單位。
2.各種收費和罰沒項目的設立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
3 .收費、罰沒必須上繳國家財政,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4.收費應當分離,罰沒應當與罰款的繳納分離,即實行開票、銀行支付、財務管理的模式。
5.執收執罰單位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預算撥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九條行政處罰種類:
(壹)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的;
(四)限制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就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