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暫行辦法第三條黨員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予以誡勉談話:
(壹)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作風霸道,或者在領導班子中搞無原則糾紛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壹定損失的;
(四)搞華而不實、脫離實際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鋪張浪費,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在用人上犯錯誤的;
(六)不嚴格執行廉潔自律規定,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其他需要誡勉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