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霍色思維”需要提醒的是:
我國的房屋等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的是形式主義,即房產證上登記妳的名字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僅憑這份協議是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房子還是妳朋友的。
妳朋友與妳的約定產生了合同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即妳朋友有義務“在妳需要時協助妳辦理過戶手續”。
所以妳要承擔妳朋友屆時不履行過戶手續的風險。如果妳朋友當時反悔:妳需要先起訴到法院,通過協議確定房屋所有權,再讓妳朋友變更所有權。如果妳朋友出軌了,那就很難解決了。如果他偷偷把房子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取得,妳就再也得不到房子的所有權,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
要理解以上兩點,就需要區分負擔行為和懲罰行為:
1.簽訂協議的行為:該行為屬於負擔行為,與妳形成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只成立妳朋友的履行債務。也就是在妳需要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妳的朋友有義務幫妳辦理手續。
二、辦理過戶手續:該行為屬於違紀行為,此時,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權。
所以,僅憑這份協議,妳只能獲得妳朋友轉讓房屋所有權的“債務”,而不能真正獲得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