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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具體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是《銀行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的壹種。該條例於1986年1月7日在國務院頒布。第二章第五條首次明確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章第五條:

第二章中央銀行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機構,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全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國家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是研究制定金融法規草案;

第三,制定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度;

4.負責貨幣發行,調節貨幣流通,維護貨幣穩定;

5.管理存貸款利率,設定人民幣對外幣的匯率;

六、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統壹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

七、管理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審批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或者合並;

九、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審計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十、經理國庫,發行政府債券;

十壹、管理企業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管理金融市場;

十二、代表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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