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第二章第五條:
第二章中央銀行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領導和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機構,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全面履行下列職責:
壹、研究制定國家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經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是研究制定金融法規草案;
第三,制定金融業務的基本規章制度;
4.負責貨幣發行,調節貨幣流通,維護貨幣穩定;
5.管理存貸款利率,設定人民幣對外幣的匯率;
六、編制國家信貸計劃,集中管理信貸資金,統壹管理國有企業流動資金;
七、管理外匯、金銀和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8.審批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的設立或者合並;
九、領導、管理、協調、監督和審計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
十、經理國庫,發行政府債券;
十壹、管理企業股票、債券和其他證券,管理金融市場;
十二、代表政府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