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因合同法實施後成立的合同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合同法實施前成立的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本解釋另有規定外,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當時沒有法律規定的,可以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第二條合同成立於合同法實施之前,但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超過合同法實施之日或者合同法實施之後的。因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壹十二條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13條* * *租賃物需要維修時,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不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進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承擔。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減少租金或者相應延長租賃期限。因承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需要維修的,出租人不承擔前款規定的維修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