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有限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個人工資;
2、按任務承包法支付個人工資;
3、按照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的方法支付個人工資。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
第十壹條
下列項目不納入工資總額範圍:
(壹)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有關規定支付的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技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2)與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有關的費用;
(三)與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有關的費用;
(四)勞動保護支出;
(五)稿酬、講課費和其他專業稿酬;
(六)夥食補助費、夥食費、中轉差旅費和安置費;
(七)自帶工具和牲畜到企業工作的職工支付的工具和牲畜補償費;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補償收入;
(九)支付給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的股息(包括股份股息)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和生活補助費;
(十壹)在雇用臨時工的工資之外支付給用工單位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按加工訂單方式支付給家政工人的加工費和支付給承包人的承包費;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學生的補貼;
(十四)獨生子女計劃生育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