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從事疾病診斷和治療的醫院、衛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和急救站。
第三條醫療機構以拯救生命、防治疾病、服務公民健康為宗旨。
第四條國家支持醫療機構的發展,鼓勵以多種形式舉辦醫療機構。
第三十三條醫療機構實施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征得其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不能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經家屬或者相關人員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且無家屬或相關人員在場時,或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由主治醫師提出醫療救治方案,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授權負責人批準後實施。
第三十四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