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暫停職業後1年內再次暫停報關執業的,海關可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許可經營範圍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報關從業資格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四)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取消其報關資格,並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受賄罪的,不得重新取得報關員資格。
(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註冊、報關資格的,取消其報關資格,並處30萬元罰款。
(六)海關予以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1,報關員禁止執業;
2.報關員海關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海關手續的;
另外: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