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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關員的法律責任

(壹)報關員因工作失職未申報或者未申報應當申報的物品的,海關可以暫停其六個月內的報關從業資格,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2)暫停職業後1年內再次暫停報關執業的,海關可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三)非法代理他人報關或者超出海關許可經營範圍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暫停其報關從業資格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報關從業資格。

(四)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取消其報關資格,並處65438萬元以下罰款。構成受賄罪的,不得重新取得報關員資格。

(五)、提供虛假資料騙取海關註冊、報關資格的,取消其報關資格,並處30萬元罰款。

(六)海關予以警告,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1,報關員禁止執業;

2.報關員海關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海關手續的;

另外:未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從事報關業務的,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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