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勞動法辭職要提前三十天,試用期要提前三天。辭職壹般有三種情況: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勞動的,或者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要求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者本人選擇,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向用人單位申請,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壹)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哪些材料?
簽訂勞動合同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證復印件;
2.學歷證書復印件;
3.相關資質證書復印件;
4.兩張藍底壹寸照片;
5.如果妳之前已經離職,可能需要辦理離職證明。
3.簽訂勞動合同有哪些註意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的註意事項如下:
1,審查工人主體資格;
2.履行告知義務;
3.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應先簽字,用人單位統壹蓋章;
4.辦理入境手續;
5.辦理錄用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