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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中有沒有關於養老金詐騙的處罰規定?社會保險法裏沒看到。

是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和其他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騙取的社會保險金,並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應當終止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從業資格的,依法撤銷其從業資格。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拒絕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辦理。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所欠款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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