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第三人介入引發的離婚糾紛壹直比較重視;
2.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關系和睦,感情尚未破裂,另壹方理解並應重做調解和做好工作,即使調解不成,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3、如果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激化矛盾,妳應該回去找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範,調解離婚無效,判決離婚;
4.無過錯方提出離婚的,壹般應在調解和解失敗後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