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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法》規定,國家實行取水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是指在全國範圍內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水中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的壹項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是關於開發、利用、節約、保護水資源和防治水害的人類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各種水事關系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於1988年頒布實施,這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壹部水基本法,標誌著我國水利法治化的開始。立法的目的是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國家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關於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水權。但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除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取水許可,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

第二十壹條開發利用水資源應當首先滿足城鄉居民的需要,並兼顧農業、工業、生態環境和航運的需要。在幹旱半幹旱地區開發利用水資源時,應當充分考慮生態環境需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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