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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和被收養人是什麽關系?

法律分析:收養人確實不是被收養人親屬的,應當如實登記為非親屬,是親屬的,應當登記為親屬。非直系親屬,即非配偶、無血緣(及旁系)關系的親屬,在戶籍中註明,體現與戶主關系的形成形式。非直系親屬包括以下人員:配偶的姐妹及其子女不是直系親屬,但應該是姻親。公婆是婚姻產生的親屬,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公婆分為三種: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血親的配偶。收養是壹種法律行為。通過這壹行為,實際上可以在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之間建立虛構的血緣關系。收養關系依法成立後,生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規定也將適用。養父母對養子女有贍養義務,老了以後作為成年且有經濟能力的養子女,也要盡到贍養養父母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九十三條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壹千零九十八條收養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或者只有壹個子女;(二)有撫養、教育、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收養子女的疾病;(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第壹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或者壹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第壹百零六條收養關系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被收養人戶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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