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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經紀人出現的原因

出現“訴訟經紀人”這壹群體的主要原因是:

中國特色的“人情社會”為“訴訟經紀人”提供了市場

中國是壹個“人情社會”,人們總喜歡找熟人,搞關系來化解矛盾。很多當事人進了法院,首先想到的不是心平氣和地接受法官的調解,而是轉身去問熟人,想方設法花錢找關系,想通過關系網影響訴訟結果。某種程度上,當事人或其親屬走後門、找關系的心理為“訴訟經紀人”的存在提供了市場。

少數法官的不當行為和當事人對訴訟風險的無知,為“訴訟經紀人”提供了可乘之機

壹方面,壹些法官不註意自己的行為,違規與當事人或律師走得太近,引起當事人的合理懷疑,給“訴訟經紀人”以口實。另壹方面,由於部分當事人法律素養較低,不了解訴訟風險,不辨真假就輕信“訴訟經紀人”的謊言。

制度的缺失為“訴訟經紀人”的監管提供了盲區

由於我國訴訟法律法規對委托代理人資格的審查和限制不夠嚴格,不僅律師等專業人員依法代理案件,還有壹些鉆空子的“訴訟經紀人”冒充當事人親友參與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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