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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沁說:不適當的懲罰比嚴厲的懲罰更糟糕。這句話出自哪裏?

邊沁、孫立等,《立法論——刑法典原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3,第68-70頁。

第壹條規則——懲罰的痛苦必須超過犯罪的收益。在他看來,為了防止犯罪,抑制動機的力量必須超過誘惑動機。作為壹種恐懼,懲罰必須超過作為壹種誘惑的罪行。不適當的懲罰比嚴厲的懲罰更糟糕。因為不適當的懲罰是應該徹底拋棄的罪惡,從中得不到任何好的結果。對於大眾來說確實如此,因為這樣的懲罰似乎意味著他們喜歡犯罪;對於罪犯來說確實如此,因為懲罰並不能讓他們變得更好。他批評了那些試圖構建相反規則的學者,並指出:如果壹個外科醫生因為病人的某種痛苦而停止治療,我們應該如何評論?在痛苦的無序呻吟中加入手術無效帶來的痛苦,是啟蒙者的人性嗎?

1780年,邊沁寫了他的第二本書《道德與立法通論》,當時沒有出版,直到1789年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發生後才正式出版。這本書全面系統地闡述了邊沁的法律思想和功利主義哲學世界觀。它的出版為邊沁在法理學,尤其是在立法方面的權威和聲譽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他“偉大的功利主義者”的名聲由此而來。“盡管邊沁的《道德與立法原則導論》在1780年付印,但直到1789年才出版,因為邊沁在《導論》的最後壹章試圖解釋刑法與民法的界限時遇到了許多意想不到的困難。為了解決這些困難,邊沁終於感到有必要再寫壹本書來全面解釋法律和法律體系的邏輯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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