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水庫移民補償明細如下:
(1)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3)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按照征用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各被征用單位平均占用耕地數量計算。
2.法律依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征地補償安置條例》第五條。
移民工作實行政府領導、分級負責、以縣為主、項目法人參與的管理體制。
國務院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移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監督全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組織領導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移民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管理和監督。
二、水庫移民有什麽特點?
1,移民工作需要持續很長時間;
2.強制性的。大多數情況下,水利工程的建設是國家或政府為了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進行的;
3.移民工作的復雜性。在水庫建設中,大量的原地居民需要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