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規定的滯納金上限

法律規定的滯納金上限

滯納金不能超過兩個不同的規則:

1.逾期繳納稅費的,按日加收滯納金萬分之五,滯納金不得超過未繳納的稅費;

2.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加收罰款數額3%的滯納金,罰款數額不得超過罰款數額。

滯納金的特征: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特征;

所謂合法,就是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錢,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都無權私自設立;

2.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3、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上述特征,只有在雙方法律地位不對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情況下,才會發生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機關依法作出履行貨幣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處以罰款或者滯納金。應當告知當事人增加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

罰款或逾期罰款的數額不得超過義務交款的數額。

  • 上一篇:車貸多久會被起訴強制執行?
  • 下一篇:雲南法文律師事務所怎麽樣?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