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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法律分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疫情信息者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暫停業務活動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直接責任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也應當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依法履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報告、公布義務,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

(二)在傳染病傳播發生或者可能發生時,未及時采取預防、控制措施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或者不及時查處違法行為的;

(四)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履行傳染病防治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的舉報不予調查處理的;

(五)違反本法的其他失職、瀆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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