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
第三條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申請人(以下簡稱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核確認、減免稅貨物稅收擔保、減免稅貨物後續管理等相關業務。
減免稅申請人應當向主管海關提交完整、有效、規範的減免稅申請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範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減免稅申請人應當按照進出口相關優惠政策申請進出口相關貨物的減免稅。貨物申報進出口前,應當取得有關政策規定的享受進出口優惠政策的證明材料,並持下列材料向主管海關申請減免稅審核確認:
(壹)進出口貨物進出口申請表;
(2)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或國家機關成立文件、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等。;
(三)進出口合同、發票及相關貨物產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