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關於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

關於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

答:根據《立法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改變或者撤銷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的權限是: (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有權撤銷NPC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法律。

違反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NPC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行政法規。

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反憲法和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三)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規和批準;

(五)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下壹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適當的規章;(1)行政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同時報送省、自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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