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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服務稅務師法的行政主體及其行政權的知識點

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能夠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壹定行政權力的特定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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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

概念:依法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權利、名義、責任)。

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特定社會組織(授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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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行政主體是社會組織(不是個人);

任何個人,包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不能成為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享有行政權力的組織(權利);

行政主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的組織(名稱);

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壹般不是行政主體;

受委托組織不是行政主體,因為它只能以委托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而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如房屋征收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組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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