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資產管理產品是證券公司發行的信托產品和基金子公司的公募產品,由證監會監管,發行的產品需要證監會審批和備案。證券公司、公募基金成立時間較長,產品項目研究經驗豐富,略高於信托公司。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受《證券法》和《基金法》的監管。資產管理產品剛剛起步,趨勢是趕上信托。證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實力雄厚,資產管理風險小於信托風險。
3.有限合夥由各類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等)發行。)沒有監管,而且大部分是民營小企業,註冊資本低。有限合夥發行的產品大多是達不到信托、資管發行水平的項目,不能持有,因此發行成本也較高,會給未來還款帶來壓力。由於缺乏監管,技術和資金實力薄弱。募集資金是否挪用,投資方向是個大問題,所以風險更大。據傳,管理層正在制定由證監會監管的措施。如果能實施監管,有限合夥的風險會相對降低。
誤區:因為資產管理還不為客戶所熟悉,又因為市場上的主要銷售人員都是在銷售信托產品,所以在宣傳時,資產管理產品被貶低為信托產品。由於有限合夥制產品的分銷成本較高,給銷售人員的提成比信托產品高3-4倍,所以客戶經常遇到銷售人員對有限合夥制產品進行好評和推廣也就不足為奇了。